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史建康,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史国荣,住江苏省溧阳市。
***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5】D2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286号裁决书由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