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益华科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天腾公司)、史建康、富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富强公司)、江苏益华科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简称益华公司)、黄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腾公司、***、富强公司、益华公司、黄军未能按该调解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执行案号(2015)镇执字第330号。执行程序中,本院所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尚不具备处置的条件,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线索,并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2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公司在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到期债权7500000元,并于2018年2月5日发还给申请执行人***7435100元,扣缴执行费64900元。2018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1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