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9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上海路以西滨江大道以东10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浩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枫田镇车田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浩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浩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浩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浩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5464元或查封、扣押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