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9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上海路以西滨江大道以东10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浩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枫田镇车田五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浩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浩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547587.81元,承担执行费7876.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47587.8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浩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829执5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