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02民初530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兰,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联系。
被告: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四栋3楼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53528315J。
法定代表人:左冬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亭,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州区长塘镇中心小学,住所吉州区长塘镇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3492441389F。
法定代表人:孙递华,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裕根,学校副校长。
原告***与被告***、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鼎丰建设公司”)、吉州区长塘镇中心小学(以下除判决主文外均简称“长塘中心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兰、被告***、被告鼎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明、肖亭、被告长塘中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裕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万元及利息暂定1,000元(利息从2018年9月24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提出变更诉请第2项为:判令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州区长塘镇中心小学对上述拖欠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吉州区长塘镇周坑小学教学楼内、外墙刮仿瓷工程包给原告,原告按期完工后,***却迟迟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付款,***便于2018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原告的工程款6万元整,但到期后***仍分文未付。吉州区长塘镇周坑小学综合楼工程系由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是挂靠在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被告鼎丰建设公司辩称,长塘小学有20%工程款,近17万未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该在剩余工程款内优先支付给原告。被告***与鼎丰签订的协议第二款,已经明确约定,承包方式由***负责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原告的工程款应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原告提供的***在2018年8月24日书写的保证书中双方已经约定,该六万元工程款由***支付,与鼎丰公司无关。
被告长塘中心小学辩称,1.我方通过程序招标,是与鼎丰签订协议,与***无关系。2.按照合同的要求,工程应于2015年12月13日竣工交付使用,而实际只完成了主体工程,未通过验收,至今尚不能完全使用。3.我方支付工程款只能按照程序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鼎丰建设公司是一家经营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的公司。2015年8月13日,长塘镇中心小学与鼎丰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吉州区长塘镇周坑小学综合楼工程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交由鼎丰建设公司承包施工。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开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天,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3日。合同价款87,6891.53元。合同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每月25日前承包人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报告,次月5日前发包人按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定的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并经审计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每年返还工程结算价的2.5%,二年返清(不计息)。
后鼎丰建设公司与***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将吉州区长塘镇周坑小学综合楼交由***负责承包实施,具体为业主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包括的所有工作内容。双方协议工期为2015年7月26日至2015年11月26日,总日历天数120天。工程价款人民币876,891.53元。承包方式:甲方(鼎丰建设公司)聘用乙方(***)为该工程承包责任人,工程承包方式为经济责任承包,即工程中标后,双方共同与发包人进行合同谈判,由甲方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乙方负责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并自投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协议第四款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中第3条约定,负责按甲方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选派得力的项目班子和精干的施工队伍,提供工程实施所需资金、机械设备和材料物资等,履行《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负责承担工程项目全部人员的工资、医保、社保、安保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费用。第10条约定,乙方对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不得私刻各类印章,承担工程所有债务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拖欠等问题导致甲方被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或起诉至法院等案件,乙方自愿承担,并支付甲方因上述事件代付或代赔金额2倍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纠纷发生诉讼或给甲方造成不良记录,乙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另向甲方支付发生费用金额同等额度的违约金,此款可直接从发包方支付甲方账户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016年初,***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长塘镇周坑小学教学楼内、外墙刮仿瓷工程包给原告,原告按期完工后,***迟迟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于2018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本人***保证一个月内付清***工资人民币陆万元整,保证人***签名及时间。到期后,***至今未付。
另查明,工程开工后,长塘中心小学已按合同及工程进度支付鼎丰建设公司工程款80%总计70万元,分别为2016年1月15日支付工程款490,000元,2016年9月8日支付工程款210,000元。但该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保证、协议书,被告鼎丰建设公司提交的企业信息、法人身份信息、鼎丰与***的协议,被告长塘中兴小学提交的、项目资金审批表、拨付表、发票、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建筑工程款的责任主体问题。被告***借用被告鼎丰建设公司的资质承建周坑小学建筑工程,故其与被告鼎丰建设公司之间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作为实际施工人,被告***通过违法承建上述工程获得收益,故其应对承建上述工程所产生的债务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此外,经审理查明,案涉周坑小学项目本系被告长塘镇中心小学交由被告鼎丰建设公司承包,之后被告鼎丰建设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该建筑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被告***实际施工,具有明显过错,被告鼎丰建设公司依法应对被告***承建的上述工程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该工程未竣工验收,长塘中心小学作为发包方,可按约定不付清余款,不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已于2018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一份,故被告***应于2018年9月24日将60,000元工程款足额支付给原告,但其至今未付清上述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尚欠的工程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小学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鼎丰建设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诉请被告长塘镇中心小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长塘中心小学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被告***、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肖少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