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1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左冬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3021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108524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村,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0182572。
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滨,男,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青松,男,汉族,1995年7月1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柘荣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号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6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罗云奇
审 判 员 周中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 情
书 记 员 史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