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1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左冬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3021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108524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村,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810182572。

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滨,男,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青松,男,汉族,1995年7月1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柘荣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号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安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6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成云

审 判 员 罗云奇

审 判 员 周中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 情

书 记 员 史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