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82民初6961号
原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门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田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锦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47元减半收取43973.5元由原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竹云
人民陪审员 包建平
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