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尔升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82民初6961号

原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门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田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锦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47元减半收取43973.5元由原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竹云

人民陪审员  包建平

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