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1747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云,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8721617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09号。
被申请人:**,男,199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943910X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