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82民初9716号
原告:如皋市润帆电气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苏浙大市场****。
经营者:***。
被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皋市润帆电气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润帆电气设备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且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润帆电气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如皋市润帆电气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顾梅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许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