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609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云,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8721617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田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943910X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玲,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斌,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0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