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497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伊丽,江苏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飘香,江苏修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8721617A,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田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