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611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云,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8721617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109号。
被申请人:李萌,男,199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943910X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萌、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萌、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萌、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