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兰苑路五号B座-617、618、619。
负责人:赵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江源道南侧4号101-22。
负责人:王华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综合大楼后座二层20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王俄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江源道南侧4号。
法定代表人:赵茂灼。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津0114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7003797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档案,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分该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三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中,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解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