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保3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雄、张登灿,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新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游易楚,董事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王俄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州新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新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6426.5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提供保函形式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新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46426.52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5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原告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灵庄
书 记 员 林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