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5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综合大楼后座*层***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王俄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民终8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49351.73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俄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福建省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收入情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2019)津0113执恢212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东股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拥有的车牌号为闽A×××××东风牌小型汽车,该股权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表示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其去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檀卫东
执行员 官彩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