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25民初682号
原告:洞口县**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双洲路。
法定代表人:聂忠辉,该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舒,湖南省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综合大楼后座二层201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王俄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省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洞口县**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洞口县**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7.5元,由原告洞口县**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杨中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