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隆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0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隆兴泰市场6101-1室)。
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江源道南侧4号。
被执行人福建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综合大楼后座二层201号店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093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泰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23387.6元。现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