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8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工作。2007年1月原告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9月,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将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兼并,兼并后原告到被告单位上班。2010年9月份,原告向被告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2011年7月27日,被告作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劳动合同记载的原告家庭住址向原告送达了决定文件,2011年8月10日在三秦都市报公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自2011年7月份起,被告停发原告的工资,原告离开了被告单位,再未上班。2014年1月份,原告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仲裁委审查,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4)11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请求。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并称其是为解决与单位业务上的问题而提出辞职,并不是真正想辞职。被告则坚持其与原告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被被告兼并,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原告于2010年9月份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被告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登报公告,应视为原、被告已经于2011年7月27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且原告自2011年7月份后亦未再上班,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原审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不存在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客观事实。2、本案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实际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3、本案上诉人申请离职是促使单位解决遗留问题的手段。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公正审理此案。
被上诉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现已终止。上诉人以前在高压研究所工作,2010年9月被上诉人兼并了高压电器研究所,上诉人就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并给上诉人安排工作岗位,上诉人不满意该岗位,所以提出辞职申请。3、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时候,没有注明辞职报告的有效期限,在被上诉人书面回复前,上诉人没有撤回辞职申请,故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辞职申请一直有效。被上诉人经过研究后,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上诉人的意愿,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综上,被上诉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随即到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应由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提出辞职,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登报公告,程序合法。虽然***提出辞职是促使单位解决遗留问题的手段,但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