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301民初426号
原告:田世福,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吾列提,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庆年,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团结路1区80栋。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勒泰地区新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被告:新疆西博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街北二巷西安大厦406。
法定代表人:黎仕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世福诉被告袁庆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西博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田世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世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田世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