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奇玉宇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1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

法定代表人:韩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杨傅村。

法定代表人:边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颜,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琼,该公司工作人员。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

负责人:陶睿,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根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0)鄂0192民初3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049.8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049.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