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1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
法定代表人:韩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杨傅村。
法定代表人:边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颜,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琼,该公司工作人员。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
负责人:陶睿,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根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0)鄂0192民初3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049.8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049.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