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丽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美溢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223533664P。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系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美溢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02M8T。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丽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41287459A。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董文杰,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
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美溢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安丽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公证处所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20)陕延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20年6月12日的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784000元,公证费5700元,案件执行费56349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短信送达被执行人材料,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履行。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财产,各类互联网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的登记,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陕AF13**号车辆、被执行人董某某名下陕J6P7**号车辆予以查封。
3.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无果,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阐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602执1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雷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