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丽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1569号
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14
地址:延安市安塞区XX镇XX村XX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首,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延安丽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楼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741287459A。
法定代表人:张海闻,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610624694935686N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海闻,男,汉族,1975年04月0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二期。
被告:***,女,汉族,1974年07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二期。
被告:周建华,男,汉族,1980年01月2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孙悦,女,汉族,1983年09月0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冯琪,男,汉族,1972年09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工商局家属院。
被告:**,女,汉族,1988年01月28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工商局家属院。
被告:***,男,汉族,1970年02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陕西省安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安丽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延安光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闻、***、周建华、孙悦、冯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32元,减半收取7966元,由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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