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丽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延安丽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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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65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䇅尧坪村民,现住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503150037。
委托代理人:袁金国,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2417
被告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延安丽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赵晓英,男,汉族,具体情况不详。
被告**,男,汉族,具体情况不详。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中交第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延安丽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赵晓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情况,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现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马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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