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1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1423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750元、误工费35120元、交通住宿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47592元、后续治疗费17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3080元,共计136029.58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624元,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雄峰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