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鸿雁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伊犁鸿雁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挂靠施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02财保第15号
申请人:***,住伊宁市。
被申请人:伊犁鸿雁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木尔扎合买提.努尔买买提
申请人***因挂靠施工纠纷一案,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鸿雁通信有限责任公司8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新疆天山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85万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犁鸿雁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