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3财保31号
申请人:丹东宝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丹东宝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绍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范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