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宝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3执保386号

申请人:丹东宝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丹东宝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绍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