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昌图县大兴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1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大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昌图县大兴镇街内。
法定代表人:米鑫,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衡,系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波,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昌图县大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秋、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喜丰公司承包诉争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庄丽杰,当事人在一审时又主张庄丽杰、周锡宁、李秋实际共同承包诉争工程,故一审法院应追加庄丽杰、周锡宁共同参加诉讼,以查清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4元,退回上诉人昌图县大兴镇人民政府。
审 判 长 李雪莹
审 判 员 姜福田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彤
书 记 员 王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