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李秋、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24民初273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系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秋,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
被告: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蕾,系吉林宙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图县大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兴镇街内。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明,系该证镇副镇长。
原告***诉被告李秋、吉林喜丰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9元,减半收取19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哲
人民陪审员  王晓平
人民陪审员  王国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