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93156186F。
被申请执行人:赤峰宏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北七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64456470X。
法定代表人:李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赤峰宏文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照(2020)内04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301157.2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以及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301157.2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04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赤峰宏文机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2020)内04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汉龙
审判员 胡炳杰
审判员 吕宏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