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0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岳进,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猛,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农,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涛,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岳进、王猛与被申请人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33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中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