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2701民初487号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