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6887号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海南时代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海棠区海棠北路**(海棠湾红树林度假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38元(原告已预缴),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相法
 
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符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