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7455号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海南时代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强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迎宾**楼**。
法定代表人:林彬。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强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才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