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271民初1277号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号海南时代广场5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155号(海航学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30元(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已预缴),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