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海南某某未来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02民初4449号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号海南时代广场5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耀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未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雪。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未来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冯清艳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陈华国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王挺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胡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元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陈冬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当事人缴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