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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02民初4449号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2号海南时代广场5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耀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未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雪。
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未来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冯清艳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陈华国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王挺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胡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元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陈冬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当事人缴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