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19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富春江路支行(曾用名: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经营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36795。
负责人:高鹏,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传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102号34、47、48幢12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992749。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863767M。
法定代表人:王秋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秋庆,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蓝传波,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王**涛,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执行人:冷传凤,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富春江路支行诉被执行人青岛传统重工有限公司、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王秋庆、蓝传波、王**涛、冷传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1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