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8511号
原告:***,女,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863767M。
法定代表人:王秋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竹,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鲁02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鲁02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原告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可以通过债权申报程序进行主张,因此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学慧
书 记 员  薛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