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

大连富仕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2069号
原告:大连富仕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大刘家村大兴路东兴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朱贵伟,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泉,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34号6号楼101-014。
法定代表人:王秋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富仕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富仕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