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78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34号6号楼101-014。
法定代表人:王秋庆,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