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

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异34号
申请人: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香港东路195号5号楼3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海宇。
委托代理人:潘钰冰,女,1998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乳山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7号(7-13、7-21)。
负责人:刘婷婷,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庆,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庆,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秋庆,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秋庆、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确认函。
本院查明,2020年7月21日,本院做出(2020)鲁020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87万元及以人民币887万元为借款本金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截止2020年3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85263.43元及以该利息为基数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9万元;四、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王秋庆、**对青岛华航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鲁0202执205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协议约定,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2020)鲁020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债权;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以及与上述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等附属权利。2021年5月,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协议约定,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2020)鲁020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系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辖支行。
本院认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分户)》均是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做出的(2020)鲁020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路支行将其享有的该债权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人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为(2021)鲁0202执2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青岛亨利国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1)鲁0202执2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董 梅
审 判 员  李 光
审 判 员  费晓娥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沈 帅
书 记 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