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33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
法定代表人:曹彦平,主任。
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庆,董事长。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52元,执行费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因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的执行措施应当中止,因此未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未对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