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24民初663号
原告:大关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39705960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宛水街道环城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95167970A。
法定代表人:阚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关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大关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以被告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本案的标的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关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关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大关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才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文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