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6888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告: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宛水街道环城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阚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家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