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5099号之一
原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莲花商务中心南一号楼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962872XA。
法定代表人:陈万天,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剑波,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晴,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宛水街道环城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81795167970A。
法定代表人:阚雷。
被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威市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2元,减半收取5376元,由原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普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