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521民初769号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景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商砼款64545元;2.判令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0日,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给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清水县公安局白沙镇派出所办公楼建设工程中供应多种标号的混凝土,同时约定了单价。合同签订后,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给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供应了不同标号混凝土共计676立方米,总商砼款为257015元,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92470元,下欠64545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1份、结算单复印件1份、收据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和诉讼保全保险单单据,证明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下欠商砼款64545元及其支出的诉讼保申请全费和保险费,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经开庭审理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0日,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给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清水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办公楼建设工程中供应多种标号的混凝土,同时约定了单价。合同签订后,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给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供应了不同标号混凝土共计676立方米,总商砼款为257015元,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92470元,下欠64545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混凝土的义务,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商砼款,其未及时履行给付下欠商砼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商砼款6454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以欠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违约金是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以补偿性功能为主,以惩罚性为辅,本案违约金的计算应以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给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计算方式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为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3日调整后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年利率4.75%的基础上增加40%,计算年利率为6.65%,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月底对账,每三个月结清三个月内全部商砼款,故由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65%支付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支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665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400元,应由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64545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65%支付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665元、诉讼保全保险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计707元,由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鲁智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永芳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