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1财保11号
申请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6日出生,住秦州区。
被申请人: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64545元。该案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对申请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64545元,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665元,由被申请人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夏荃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