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6民初118号
原告:礼县一诺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职务:负责人
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礼县一诺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礼县一诺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礼县一诺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1元,减半收取2075.5元,由原告礼县一诺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秦 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记员 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