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6民初1644号
原告:**,住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生,甘肃陇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15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9808021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闫某,住天水市。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闫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秦 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