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6民初1008号
原告:**,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景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平,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华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14元,减半收取8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南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韩瑾瑜
书 记 员  牛 菲